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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之四:“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8-18


  全面从严治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就在党委。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功夫下在平时,使党员、干部时时处处感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真正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党的面貌就会大不一样。

  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甚至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把全面从严治党仅仅写在文件的黑体字中,当成了口号。有的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对错误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听之任之。有的不善于运用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不会为不善为,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这些问题导致"四种形态"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发挥出应有作用。各级党委要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的干部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担当,敢于善于运用"四种形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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