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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5-24
采伐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一)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机关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采伐许可证的发证程序和采伐管理
1、发证程序
(1)申请:集体林由经办人申请,私有林由本人申请,由村委会负责人填写权属证明、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然后到乡镇签署意见,上报县级林业局。
(2)现场勘验与伐区设计:林业局接到申请后,结合本县林业生产情况和采伐限额指标进行初审,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应迅速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设计。
(3)公示:经现场查验后符合条件的作为拟批准对象,要先进行公示,张贴于采伐树木所在村明显位置,公示时间平原5天,山区7天。
(4)林业局审批:对公示中没有异议的,经领导或集体研究决定审批,发证人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采伐的林木所有权有争议的;
(5)采伐属于禁伐的林木的。
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