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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7-13
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野生动物保护法包括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58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并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增加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和名录制度、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制度。法律专门设订条款,对禁食野生动物作出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饰品,以及禁止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强化了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的核准管理和野生动物放生制度,以及涉及野生动物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等系列制度。还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并细化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及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野生动物明确为公益事业,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