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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8-10
沈政〔2015〕33号
沈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绿化建设切实加强树木
移栽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要求,促进我县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城镇绿化建设、加强树木移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树木移植的种种弊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
树木移植特别是大树古树移植弊病多、害处大,违背树木生长规律,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一是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大树移植不仅不增加森林资源,反而因为切根截冠减少了生物量,影响了生态效益发挥,降低了原生地的森林质量,甚至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长远看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是一种典型的"挖肉补疮"、"拆东垒西"之举。二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大树古树移植采挖难、运输难、栽植难、成活难、耗费大。移植过程中根系、枝干受损严重,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移植后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低。为使移植树木成活,有的截树冠、绑支架、打吊瓶,一株树从移植到成活少则耗资数百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甚至更高,最终有的还未必成活,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而这种损失浪费又是多余的、没必要的。三是不利于发挥树木的生态功能。移植后的大树古树与栽植正常的苗木相比,长势弱,寿命短,树木吸碳放氧等生态功能明显降低,不利于树木长时间地持续发挥应有的多种效益。截冠断枝的做法,还严重影响林木的自然美,降低景观价值。四是助长了扭曲的政绩观。大树移植体现的是违背科学、务实精神的浮躁之风,助长的是急功近利、铺张浪费之风,严重影响科学发展,助长干部虚浮心态。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务必从纠正"四风"的高度,充分认识大树古树移植的危害性,坚决摈弃追求奢华、急功近利、违背科学、铺张浪费的城乡绿化发展模式,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务实建设美丽沈丘,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更多更好的绿化成果。
二、强化监督管理,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精神,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杜绝大树古树违法采挖、运输和经营行为,坚决遏制大树古树移植之风。合法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采挖林地上的其他树木,防止破坏周边植被。要强化采挖树木运输、经营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对于涉嫌犯罪或负有行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采取现场督办、新闻曝光、行政问责等措施,确保对违法采挖、运输、经营树木的行为处理到位,行政责任追究到位。
三、禁止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进行城乡绿化,确保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大造林绿化科学指导力度,严格把好造林绿化苗木规格、树种结构的设计和使用监管关。坚持以适地适树、全冠苗木栽植作为造林树种选择和苗木规格确定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的国土绿化作业设计审批机制,从严把控国土绿化作业设计审批,特别是苗木年龄、规格大小、苗(树)木来源等关键关口。凡是政府承担的绿化工程,必须按照绿化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否则县发改委不予立项。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开展监理工作,杜绝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用于城乡造林绿化。对不按照规划进行施工和监理的,县财政不予评审、不予验收、不予拨款。
四、强化林木种苗繁育,保障城乡绿化苗木需求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面向城乡绿化的良种苗木繁育工作,根据需求做好规划,扶持一批种苗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建设苗木基地,积极使用先进育苗技术,选用优良品种,培育数量充足、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结构合理的适合城乡绿化的苗木。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检验检疫等项制度,加大对苗木来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来源不清的苗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规范树木移植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县绿化委员会和县林业、住建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辖区树木移植规范管理工作,县林业木材检查站和乡镇(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要严格履职尽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采挖、运输大树古树行为;县林业森林公安机关等执法力量要联合行动,依法从快从严查办违法采挖、经营大树古树案件。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知晓移植大树古树的危害性,引导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弘扬保护资源、崇尚节约的生态意识和社会公德。发现国家公职人员等参与非法采挖、收购、运输、经营大树古树,或为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或知情不报、失职渎职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按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造林绿化外,原则上凡不能全冠栽植或全冠栽植需要输液的、具有一定年龄和径级的树木,均可界定为大树。允许移植树木的最高年龄和最大胸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和树种生物学、生态学特性作出具体规定。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城乡绿化中,凡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古树进行造林绿化的乡镇(办事处)和单位,不予评定为县级林业生态先进单位,不予申报省市林业生态建设先进单位,不予评定或申报先进个人。
2015年6月23日